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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存在不足

编辑:阜阳乐清宏迪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时间:2018/06/26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条例》),直指建筑行业存在的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乱象。此外,《管理条例》还强调,政府有关部门违法干预工程建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专家表示,《管理条例》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我国建筑市场进行深度规范,与此前同类法规相比,内容上更加详尽,涉及面广,不过,该征求意见稿仍存在缺憾。

建立健全各项奖惩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空前活跃,建筑市场管理领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管理条例》分析了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乱象: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部分政府投资工程严重超概算,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施工监管不严格、任意压缩工期和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管理条例》加大了对建筑领域的管理力度和处罚力度,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及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中的职责,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政府投资工程资金预先到位制度,工程分包、转包、肢解发包、挂靠、甲方指定分包分供禁止制度,工程完工设立永久性标志公开工程信息制度,劳务用工信息共享制度,工程工期不得任意压缩、监理单位选派总 监理工程师等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劳务费用制度,相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此条例的具体处罚制度。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张勇表示,《管理条例》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我国建筑市场进行的一次深度规范。其中,有些规定是对以前制度的重审,有些制度是新制定的。《管理条例》对政府相关部门,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责、权、利作了框架性规范,并出台了处罚细则。

未涉及低价中标问题

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周吉高表示,与现有的建筑市场法律规范相比,《管理条例》更加规范。此前,虽然很多省份都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但未出台全国性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海市、江苏省、湖南省、吉林省等省、直辖市都有类似《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法规,但其内容却不尽相同。

周吉高还指出,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相比,《管理条例》更加注重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首先,针对政府投资工程资金、建设单位资金不落实的情况,《管理条例》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予批准开工报告;其次,《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和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周吉高表示,《管理条例》仍存在疏漏。他指出,目前有些建设单位通过订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但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所订的最高限价低于工程成本价。低价中标单位为盈利,不得不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管理条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

执行是关键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各地频频出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比如上海楼房的倒塌、哈尔滨路桥的倒塌。对于这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张勇建议,条例应加大追责范围及力度。他表示,征求意见稿通过以后如何有针对性的贯彻落实,将是考验此条例治理建设施工领域不规范管理的关键所在。”像违法分包、肢解发包这样的现象都具有普遍性,虽然国家一直在禁止,但是此类现象依旧存在,政策的执行才是关键。“张勇说。

此外,张勇也指出了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不足之处。他说,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单位在实行总承包建设工程时,不得将总承包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然而,在《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并且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张勇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出了问题之后该如何解决,具体依据哪个条例执行等都有待协调。

周吉高也表示,纵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对部分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并未得到有效的制止,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依然严重,究其原因是上述条例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条例明确了一些行为主体的责任,但能否有效执行,还有待观察。